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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方回应46公斤黄金被查扣变卖案诸多疑点
从上月底开始,中国之声持续关注吉林市一名商人46公斤黄金被查扣,随后被警方变卖一事。今天下午,吉林市警方就此事当中的诸多疑点,逐一作出解释。
13年前,2002年,吉林桦甸籍商人于润龙,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他的46384克、折合超过46公斤黄金被查扣。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国务院下发文件,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然而,自从被拘留开始,于润龙多次被捕、多次受审,即便最终被判无罪,于润龙被扣押的46公斤黄金,依然没能找回来。
关于此案,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仍有许多疑问。第一,在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前,吉林市公安局当初为何要急于变卖扣押的46384克黄金?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王有朋是这样解释的:
王有朋:刑事诉讼法规定,涉案的财务只有在法院的生效判决条件下才能够做出处理,当年吉林市公安局在没有法院生效判决对涉案财务做出判决的情况下做处理,已经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时的民警,他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行为,有两个原因,第一,他认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肯定是已经构成犯罪,涉案财务就要马上做出处理。黄金按照当时的法,是一种特殊、严格管制。公安机关民警在对法律不太熟知的情况下,颁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管理条例》,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没收的金银必须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变价款要上交国库,对于这一条的理解,当时这么理解这么做了。但他的理解和做法也是错的。交售的前提是没收,没收就要有没收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时公安机关对这笔黄金是没有没收权的。
王有朋说,此外,考虑到当时这笔扣押物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当年也的确没有保管如此巨额财物的能力。因此,将所扣押的黄金变卖,并将变卖款380余万上交国库。那在2005年,于润龙终审被判决无罪之后,吉林市公安局又于2012年8月13日再次将其逮捕,所以,第二个问题:多次逮捕这是为什么?王有朋对此事回应:
王有朋:据卷宗记载,8月13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润龙逮捕,由我去执行。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也就是说法院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他是在什么前提下做出的逮捕决定呢?是中级人民法院依照院长发现程序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所谓的再审程序。
最终,于润龙再审终审还是被判无罪。于润龙称,目前,他请求吉林市公安局返还被扣押的黄金原物,但是遭到了拒绝。而公安局方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中,只返还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380余万元。那么第三个问题来了,吉林市公安局为何不能返还被变卖的黄金呢?王有朋认为,返还原物还是返还变价款,这存在着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有行政法学者认为,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变买物的价格进行赔偿,也就是应该赔偿一千两百多万才行。但也有行政法律学者认为,只需赔偿扣押物的变价款即可。
王有朋:也有相关的专家支持我们的观点,他的主要观点通俗的可以概括为如果当时拍卖、变卖的这个原物肯定是返还不了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返还原物,返还原物是一般原则。同时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5项又做出了特殊规定,如果财产被拍卖或者变卖了,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的变价款,应当依照特殊由于一般的原则执行这条的规定。
王有朋说,目前,于润龙不服吉林市公安局的赔偿决定,已经向吉林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对于于润龙的赔偿问题,最终以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为准:
王有朋:现在我们做出的384万的决定不是一个生效的决定,我们做出这个决定之后,于润龙不服,他可以向省公安厅提起复议,但是他之后还有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我们现在是待定,未生效。将来省公安厅有可能做出决定,人民法院也可能做出裁决,无论这一决定或者裁决支持不支持我们吉林市公安局做出的决定,我们吉林市公安局都将依法严格执行省公安厅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