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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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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自建房砌墙构成承揽还是雇佣

【案情】
    2009年11月初,张某等五人经人介绍为李某的自建房砌墙,双方约定由李某提供砖、水泥等建材,张某等五人自带砌墙工具为李某砌完三层楼房的砖墙,报酬以每块砖0.16元的价格按砌砖数量计算。张某等五人内部议定请几个小工拌水泥、担砖等,在扣除小工工钱后报酬平分。同年11月5日张某在二楼楼面砌墙时不慎踩翻砖块掉下一楼地面受伤住院治疗,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张某等五人与李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提供建材,张某等五人为李某砌墙,仅提供劳务,获得劳务报酬,故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等五人为李某砌墙,砌完三层楼交付劳动成果后才获得报酬,故双方形成承揽关系。
    【评析】
    原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1、张某等五人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李某自建房砌墙,必须砌完三层楼才能获得报酬,张某等五人向李某交付的是三层楼砖墙的劳动成果,而非仅仅提供劳务。2、张某等五人获得的报酬不是按日、月份等计算的工资,而是在交付劳动成果后按工作量计算的报酬。3、张某等五人所获得的报酬中虽然没有原材料的成本价格,但却是张某等人用自己的工具提供经验、技能、智力成果的价值,且五人还请了小工担砖等,包含了小工的劳务工资。4、张某等五人与李某之间无人身依附关系,张某等五人凭自已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工作,不受李某的支配、管理和指挥,双方地位是平等的。
    本文笔者赞同邱锋同志的观点,但认为其理由部分尤其是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现本文笔者就其理由部分,特作如下补充:
    一、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据此,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即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等五人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李某自建房砌墙,报酬以每块砖0.16元的价格按砌砖数量计算,依法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等五人与李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李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存在过失,所以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在该案中张某等五人为李某砌墙,砌完三层楼交付劳动成果后才获得报酬,符合承揽的法定要件,双方形成了承揽关系。李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存在过失,所以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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