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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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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法官保管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
    2008年3月,李某从陈某处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借款期限为2年,并当场出具了借条。2010年4月,借款到期后,多次向李某催讨本金及利息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7200元。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请求法庭主持调解,希望陈某能放弃利息请求,并主动将3万元交给主审法官保管以表明诚意。但由于陈某不肯放弃利息请求而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分歧】 
    在民事调解中,当事人一方为显调解诚意往往会将一些款物交由主审法官保管,在调解不成后,对于交给主审法官保管的钱物该如何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尚处于审判阶段,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的借贷关系均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法官在判决尚未生效前,应该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既然案件调解不成功就应该将3万元退回给李某。
    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且李某对此无异议,为确保判决在生效后能够迅速得到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官应依职权对这3万元进行财产保全或建议陈某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能退回给李某。
    【评析】 
    傅运华同志支持第一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陈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且李某对此无异议,为确保判决在生效后能够迅速得到执行,法官应依职权对这3万元进行财产保全或建议陈某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能退回给李某。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上条文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该案中,陈某由于多次向李某催讨本金及利息未果后才起诉至法院,法院可以依法认定符合“在必要时”这一情形,可以依职权对这3万元进行财产保全或建议陈某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或建议陈某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为在该案中,李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且李某并主动将3万元交给主审法官保管,对该3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不违反“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或建议陈某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不是“牺牲公平价值的基础上片面强调了效率价值”,因为该案的事实方面已经很清楚,法的公平价值既注重程序公平,也应注重实质公平。该案中,进行财产保全合法合理,既不违反程序,又能保证实质公平。强调公平价值并不在于不加思考的就照搬照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体会法的内在精神。
    四、从执行方面来看,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或建议陈某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确保判决在生效后能够迅速得到执行,以免出现执行难的情况。这样可以有效保障权利人的权利,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从而有效的达到案结事了。
    综上,笔者认为,在该案中法官应依职权对这3万元进行财产保全或建议陈某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能退回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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