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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护秧苗不惜投毒 事先通知仍需担责
因为自家田里的秧苗时常被牛偷吃,农妇遂在田里投毒,并挨家挨户通知村民不要散养牛,但仍出现了耕牛被毒死一事。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就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彭某英承担损失408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罗某超自行承担。
由于村里的耕牛常到自家秧田中吃秧苗,彭某英遂于2014年3月27日将尿素等用水溶解后装入水桶放置于自家秧田中,以起到恐吓作用,并逐一通知了全村的养牛户,让他们不要散放耕牛,罗某超也知晓此事。同年4月18日,罗某超将耕牛散放在屋后吃草,结果发现耕牛倒在了彭某英秧田附近,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后经抢救无效中毒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彭某英在自己的秧田中放置装有可致耕牛死亡的尿素等农用物资水溶液的桶,存在放任耕牛饮用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其对损害后果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其责任可相应减轻,酌定承担耕牛价值60%的责任。罗某超对喂养的耕牛具有管理之责,明知彭某英在秧田放置了物质水溶液,却疏于管理,放养耕牛未拴牛桩,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作者:吉安县人民法院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