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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入职申请具备合同条款 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签订了入职申请书。此时,法律对用人单位是否将予以双倍工资惩罚?近日,安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安福某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011年11月29日至2012年12月4日,李某在安福某公司处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5月8日,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8月12日,李某再次到安福某公司处上班。此次,双方只签订了一份入职申请书,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8月,双方引发劳动纠纷。李某遂于2014年9月向安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安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安福某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200元。安福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具体条款,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有效书面文件已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仅欠缺部分条款时,并不能简单地由此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与安福某公司签订的入职申请书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社会保险等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其实质是以书面形式固定李某与安福某公司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实现了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因此,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安福县人民法院 刘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