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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修车费用被拖欠 留置车辆获支持
将车修理却不给修理费,结果车辆被扣造成经济损失,但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未得支持。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反诉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由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熊某某修理费人民币48187元。
2010年至2012年左右,原告郑某某将其经营的推土机、压路机、后八轮货车在被告经营的修理厂维修,但一直没有对修理费进行结算,后原告郑某某离开其干活的工地不回,被告熊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原告郑某某,到原告处要求其进行结算并支付修理费48187元,但原告郑某某不予理睬,于是被告熊某某将原告郑某某交其修理的两台欧曼自卸车予以扣押。据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两台欧曼自卸车并承担100000元的经济损失。被告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其车辆修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作为承揽人的被告按照定做人原告的要求完成了修理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定做人的原告应当给付报酬,而作为定做人的原告未给付修理费,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反诉原告享有留置权,将反诉原告的两辆欧曼车予以扣押,于法有据。原告在诉请中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欧曼车两辆及承担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在给反诉被告修理好车辆并交付给反诉被告,反诉被告应及时给付修理费,而反诉被告一直未给付修理费,反诉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王永东 陈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