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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继父给付继女大学费用 离婚时要求返还被驳回
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父曾经支付给继女上大学的费用,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呢?日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认为李强给付继女上大学费用属于自愿行为,其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09年10月2日周萍(化名)与李强(化名)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已经成家,女儿正在读大学,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强共计支付给继女上大学费用6万余元。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从2012年3月起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周萍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强离婚。
在法庭中,李强辩称,同意与周萍离婚,但要求周萍返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成年继女上大学费用6万余元。而周萍指出李强承担女儿的大学费用完全属于一种自愿行为,不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不和分居逾2年,据此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关于李强给付给成年继女上大学费用6万余元,是李强在自愿的基础上的道德行为,其要求对方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作者:安福县人民法院 刘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