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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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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致人伤害获刑罚

时间:2019-01-12  【转载】

年轻气盛,思想偏激,报复和嫉妒心理强烈,一遇外界刺激,其心理发生恶性转化,从而导致攻击性的犯罪行为。然而情绪激化后导致的后果往往是难以承受的。近日,荔浦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据悉,2017年11月下旬,被告人曾某某在荔浦县荔城镇酒吧门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曾某某怀疑受害人林某某在旁边对其瞪眼警告。随后,曾某某驾驶小轿车离开,在路上曾某某怀疑被林某某派人跟踪,遂伺机报复林某某。同日22时许,曾某某携带一支改制射钉枪驾驶黑色大众小汽车来到荔浦县荔城镇御景路某店面的铁皮棚前,并使用射钉枪朝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汽车车尾开了一枪,随后离开。曾某某心想刚才所开一枪未能吓唬住林某某,便返回该铁皮棚前,曾某某见棚前站着一男子,便对该男子讲要找林某某,林某某及被害人冯某某从铁皮棚内的一房间走出,当二人行至铁皮棚门口时,曾某某使用射钉枪再次朝林某某车的方向开枪,其中该枪射出的铁砂击中冯某某的额头部位。随后,曾某某离开现场。经鉴定,冯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林某某的小轿车修理费为人民币16815元。2017年11月下旬,被告人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3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桂林市雁山区高速路口路边,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了一支改制的射钉枪。2017年11月下旬,公安人员在曾某某的带领下,在荔浦县青山镇满洞村一废弃棋牌室内查获该支射钉枪。经鉴定,该枪支属火药枪支。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另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荔浦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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