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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原告诉讼请求中原告在四被告家均有居住权利是否成立,如何实现?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韩世泉系夫妻关系,二人 共生育六个子女,依次为长子韩宗山、次子韩宗保、三子韩宗福、四子韩宗元、长女韩淑清、次女韩淑云。韩世泉于1989年去世。长子韩宗山居住在甘肃省,很 少回北京。原告在村里每年可领取4000元老人补助金和其他不定数额款项,并每月从国家领取200元老人补助金。现原告以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我 院,请求:1.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原告在四被告家均有居住的权利;2.要求被告负担今后的医疗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 自己生活费每月约1000元。被告韩宗保愿意尽赡养义务但不能跟原告居住在一起。被告韩宗福要求依据分家协议轮流尽赡养义务。被告韩宗元同意提供住处。另 查,1981年,原、被告达成分家协议.口头约定在被告韩宗元处有原告一间半房居住。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照顾老人,考虑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 300元赡养费,考虑原告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需求,由本院酌情确定赡养费数额。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今后的医疗费的诉请,因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本院依法 确认被告应承担的份额。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居住地方,本院考虑该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告在韩宗元处居住。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宗保、韩宗福、韩宗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韩杨氏赡养费200元。二、被告韩宗元提供原告韩杨氏一间房 屋供其居住。三、原告韩杨氏今后产生的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韩宗保、韩宗福、韩宗元各负担六分之一。四、驳回原告韩杨氏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在四被告家居住权利是否成立,如何实现?承办人认为其要求居住的权利成立,但却不能单独就居住权成立作出判决,最重要的问题是要切实解决原告的生活居住问题。
本案中原告为年满八十七岁且居住在农村的老人,在其 自身无住房的情况下,要求在四被告处有居住的权利,在法律上成立。但如果仅仅判决其此项诉讼请求成立,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判,原因为二:一、存在不明确 性,如何居住,可能会引起争议;二、有的被告可能会拒绝原告入住,且此案非一次性执行问题,可能会存在执行困难,则老人的居住权仍得不到保障。
本案的特殊性更在于,依据农村传统习俗,一般是由儿 子赡养父母,女儿不参与赡养。原告有四个儿子,双方于1981年达成分家协议,并口头约定在被告韩宗元处有原告一间半房居住。关于父母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 意见,父亲归韩宗山和韩宗元赡养,原告归韩宗保和韩宗福赡养。1984年韩宗元结婚后和韩宗山一直对父亲履行着赡养义务,直到1989年父亲去世。原告自 1984年韩宗元结婚后,一直以自己单过的形式和韩宗元生活在一起。2008年2月,原告始至韩宗保和韩宗福两家轮流居住。后因原告和韩宗保一家共同居住 期间产生矛盾,韩宗保拒绝原告到其家中居住,经法庭做调解工作,韩宗保态度激烈,仍拒绝原告到其家中居住。而分家协议中原告有居住权的一间半房被被告韩宗 元拆除,并翻建成新房,原告表示已无自己住房。由于出现矛盾,原告无处可去,原告多次到法庭,请求法庭解决其居住问题。经法庭与村委会联系,村委会表示如 果被告均拒绝抚养原告,则村委会可设法将原告送至敬老院,由各被告负担相关高额费用。如此,也并非解决了原告的生活居住问题。农村有句老话“养儿防老”, 原告有四个儿子,在村人眼里,应该是多子多福,如在敬老院度过晚年,对老人心理亦是一种沉痛打击。经法庭多次询问被告韩宗福意见,因担心衬里福利发放和将 来拆迁会引起争议,韩宗福亦不同意原告到其家中居住。后法庭向原告做工作,原告同意到被告韩宗元家中长久居住。韩宗元亦同意原告到其处居住。本案依此作出 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原告亦未到法庭反映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