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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

时间:2019-04-27  【转载】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质量发展,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质量促进应当坚持标准引领、品牌发展、创新驱动、社会共建的原则,推进标准、质量、品牌、信用一体化建设。


第四条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事业单位为主体,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质量促进共建机制。


第五条 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倡导优质优价、品质消费,鼓励优先购买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建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发展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建设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质量发展领导工作机制的办事机构,负责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质量促进工作职责:


(一)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质量发展政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


(三)建立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的引导机制与支持政策;


(四)建立财政保障和激励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


(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工作。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质量主体作用,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工程、服务;


(三)实施以国内外先进水平为目标的标准化和品牌战略;


(四)信守质量承诺,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质量安全;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质量安全事故。


第九条 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质量宣传教育,提高行业组织质量意识;


(二)为企事业单位、会员或者组织成员单位提供质量、标准、品牌、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三)受理行业内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


(四)建立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社会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预算中安排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用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质量品牌的创建、质量激励、质量监督抽查、计量强制检定、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研究、质量培训和其他质量促进项目。


第十一条 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提档升级。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参加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规范以及国家行业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徐州品牌培育、创建、认定、激励机制,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认定发展工作。


实施精品培育工程,以产业集聚区、开发园区等为主体,创建质量品牌示范区。加强对徐州老字号、地理标志、原产地等品牌的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地方名牌。


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品牌文化建设,提升品牌研究、设计、策划营销能力,建立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争创国家和省级品牌,提升徐州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三条 实施创新战略,建立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投入和扶持创新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等载体,构建符合徐州产业发展导向的质量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新装备、新模式、新技术、新材料、新流程、新工艺、先进工法,推动技术进步和质量创新。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工具,鼓励探索实践具有自身特色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鼓励企事业单位争创产品、工程、服务等领域的国家、省级质量奖项。


第十五条 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制度,构建质量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应用的政府大数据平台,发布信息。推动部门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开展质量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奖惩制度,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建立并实施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权利限制。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质量信用承诺,发布质量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创新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涉及国计民生产品的质量风险监测制度和对重点区域、产业、企业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项监督抽查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公众满意度测评和有奖举报制度。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开展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提高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及整体产品质量,改造提升工程机械、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煤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新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质量公共服务平台,制定实施产品研发、标准升级、精益生产、工艺改造、智能化提升、互联网融合应用、商业模式创新等支持措施,促进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


第二十条 推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在土地出让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关键环节,建立企业承诺高品质开发、设计、施工、管理模式,推广履约保函机制,推动工程高品质建设。


合理选择检测参数,提高建筑材料和产品真伪优劣的鉴别能力,推广优质材料和产品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服务质量促进机制,优化服务环境,升级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标准,改善用户体验。


推广实施服务质量承诺制度,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和测评机制,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推动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技术、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质量提升;优化现代商贸、文化旅游、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社区管理、公共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品质;促进现代商务、平台经济、人力资源、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运行模式、办事流程、窗口服务等方面,建立标准化服务和管理体系,实施不见面审批等便民审批方式。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质量基础设施统一管理和统筹应用,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信息共享与融合发展。推进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能力提升。


建立符合产业结构的量值传递与溯源体系、计量测试服务体系、计量监管体系。在装备制造、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实施产业计量专项工程,企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建设国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公开质量认证信息,实施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认证监管措施。健全质量认证激励引导机制,鼓励中小微企业、服务型组织等参与自愿性产品和管理体系认证。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省级质检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进淮海经济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徐州质量文化,确立“诚信立徐州、品质引未来”的城市质量精神,树立崇尚质量的价值导向。


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等应当进行质量宣传教育。鼓励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质量文化主题宣传活动。


建立质量志愿者工作体系,开展质量咨询、宣传、服务等活动。


每年9月为徐州市质量月,集中开展质量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质量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将技术创新、质量管理和质量技能人才的招引和培养纳入人才发展规划。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培育多层次、实用型质量人才。


建立高层次质量领军人才引领机制,探索实施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开展徐州工匠评选活动,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体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长质量奖等质量激励机制,对在质量管理、品牌创建、标准引领、质量信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形成责任落实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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