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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向全国各级工会明令通知,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请客送礼;不准用工会经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工会经费不能用于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