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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金蝶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金蝶软件系一套财务专业软件,著作权归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所有,龙浩公司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区域的代理销售商。2011年7月29日,龙浩公司与华隆伟业公司签订《金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龙浩公司许可华隆伟业公司使用金蝶软件,该合同约定:龙浩公司保证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金蝶软件的运行从实质上符合与之相关的产品手册中规定的功能;若未能达到,龙浩公司将负责对软件进行修正或者免费更换符合规定的软件;因华隆伟业公司未按产品手册规定使用软件、使用的第三方软件、使用非正版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硬件或网络故障等原因引起的金蝶软件故障不在保证范围;龙浩公司提供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免费服务;有效期满后,服务项目自动终止。合同签订后,华隆伟业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了许可使用费,龙浩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向华隆伟业公司免费提供了软件行业通常所称的“实施服务”,包括软件的安装、调试、培训、指导使用、故障维修等项内容。龙浩公司提供实施服务期间,曾以QQ、电话、现场指导等方式与华隆伟业公司就使用金蝶软件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2013年7月,华隆伟业公司以金蝶软件不能正常使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由龙浩公司返还软件使用费2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隆伟业公司与龙浩公司签订的《金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涉案合同内容既包括软件使用权许可,亦具有技术服务双重性质,本案属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在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双方就软件的使用、维护工作多次进行沟通,龙浩公司免费为华隆伟业公司提供了技术服务。华隆伟业公司在此期间并没有以书面形式向龙浩公司主张过涉案软件存在无法运行的问题,或要求龙浩公司对软件进行更换。华隆伟业公司举示的该公司工作人员与龙浩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仅能够证明双方就软件使用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过咨询沟通,不能证明华隆伟业公司曾向龙浩公司主张涉案软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在《金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华隆伟业公司不能举示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故华隆伟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软件许可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华隆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金蝶软件及相应的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相比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相比于货物的质量瑕疵,计算机软件及相应服务是否存在质量瑕疵,通常很难在交付软件载体时发现,而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运行后方能发现。二是计算机软件及相应服务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软件自身的编程设计,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操作人员对软件是否熟悉、与第三方软件是否存在冲突、硬件或网络是否存在故障等。三是软件使用方主张软件无法使用或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目的,依法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软件提供商或者技术服务支持方通常需要对软件使用方给予一定程度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或者针对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此种情形是较为常见的,不能依此即认定软件或技术服务存在质量瑕疵。软件使用方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举证证明软件自身编程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其按规定程序使用软件遇到重大障碍,经联系软件提供商或者技术服务支持方后仍无法解决,致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