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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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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宣判

时间:2019-08-26  【转载】

8月5日,永泰法院公开宣判全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为经营非法网络小额贷款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均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到五万元不等。


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及王某某等人分别于2017年10月至12月、2018年3月至6月两个时段,先后共同出资经营非法网络小额贷款。经四人商量决定,翁某敏负责联系客户、购买客户个人信息;王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审核客户材料;翁某榕负责放款、收款;池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对逾期未还款的客户进行催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中,2017年10月至12月间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等人共获利人民币100000余元;2018年3月至6月间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获利人民币200000余元。为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翁某敏购买了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4.2万条,其中单纯手机号码内容的个人信息33.5万条;包含姓名、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归属地、年龄、QQ号等内容的个人信息10.3608万条;包含姓名、手机号码、芝麻信用分、手机号码归属地等内容的个人信息4312条。2018年3月至6月间,翁某敏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用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1万余条,其中单纯手机号码内容的个人信息21万条;包含姓名、手机号码、芝麻信用分征信等内容的个人信息130多条。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王某某为经营网络贷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10000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被告人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如今,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变得愈加便捷。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公民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拒绝不良信息干扰,做到陌生链接不点击、陌生电话不轻信、个人信息不泄露、转账汇款多核实,共筑信息网络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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