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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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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分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据此,设立分公司也应该申请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办理营业执照: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章、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总公司章); 

  3、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设立分公司文件、股东会决议(加盖总公司章、股东签字);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包括有关资质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书及身份证原件; 

  7、建筑行业总公司在外省需要入并手续。(在市政务大厅建设窗口) 

  二、刻章: 

  1、分公司正副本原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3、带存根的介绍信; 

  4、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 

  1、总公司组织机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总公司章;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分公司公章。 

  四、税务: 

  1、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分公司组织机构证(原件、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5、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复印件); 

  6、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章程(复印件); 

  10、总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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