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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注意: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之规定,有合同文本的合同的成立需具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形式要件,涉及房屋转让的合同中采用电子签名并不具有普通签字或盖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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