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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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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人员因工受伤如何维权?
2017年6月,63岁的向姐找了一份路面保洁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超龄人员雇佣合同》,2017年8月,向姐在清洁街道时被一辆电动车撞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左锁骨外侧段骨折。经公安局出具《事故证明》,认定向姐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相关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和社保局亦出具证明,证实向姐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该公司认为,入职时向姐已满63周岁,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向姐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后向姐向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向姐按照该公司的要求从事路面保洁工作,为公司提供有偿的劳动,并由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向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事故。向姐作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仍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其相关权利应依法予以维护。因此认定向姐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认定向姐为工伤。用人单位对此《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撤销。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向女士系公司务工的农民工,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资格。向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公司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鼓楼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