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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划车辆报私怨 毁坏财物终受罚

时间:2019-11-28  【转载】

2018年3月以来,洪某经常将其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停放在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楼前陈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快餐店门口。陈某进出不便,总觉得门口停车影响了快餐店的生意。2018年4月13日,陈某看到又停在自家店门前的车,一气之下,遂用钥匙将洪某的轿车的后备箱,左后车门等部位刮花。之后,洪某怀疑其车辆被刮花系陈某所为,心怀怨恨,意图报复。

2018年4月25日,洪某发现陈某将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停放上述小区门口的人行道上,即上前使用钥匙将该车的引擎盖、四扇车门、四个叶子板等部位刮花后离开现场。后陈某维修该车辆共计花费人民币5500元。

2018年5月,洪某先后两次以同样的手段将陈某的奥迪牌小轿车(已维修好)和卡罗拉牌小型轿车刮花后离开现场。后陈某维修车辆分别花费人民币5500元和2250元。

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车辆的直接损失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3250元。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洪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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