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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路见财物据为己有,犯盗窃罪
时间:2020-02-25 【转载】
贪财之心不可有,否则,一不小心就犯了法。被告人陈某走在大街上看见停在路边的电瓶车车兜里有一部名牌手机,利欲熏心,将其占为己有,最终触犯法律。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犯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陈某此举真是得不偿失。
2019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玉林市玉州区五里桥菜市附近的百利街2-13号康之润大药店门口处,见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瓶车停放的车兜里有一部黑色IPHONE牌手机,遂趁无人之机将手机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该手机退还失主。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016元。
陈某已不是首次犯罪,2014年1月16日曾因犯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后五次因盗窃罪判刑。陈某屡教不改屡触法,在犯罪深渊越走越深。
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陈某有犯罪前科,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玉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