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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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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范了全部或部分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过程,为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处理不同阶段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指导。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指导除政府机关等行使公共管理职责的机构以外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如电信、金融、医疗等领域的服务机构,开展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269-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Z 20986-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269-2006 和GB/Z 20986-200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性指导文件。 3.1 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system 即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含移动通信终端)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能够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 3.2 个人信息 personal information 可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3.3 个人信息主体 subjec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个人信息指向的自然人。 3.4 个人信息管理者 administrator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实际控制个人信息并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和机构。 3.5 个人信息获得者 receiver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从信息系统获取个人信息的个人、组织和机构,依据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愿对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3.6 第三方测评机构 third party testing and evaluation agency 独立于个人信息管理者的专业测评机构。 3.7 个人敏感信息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各行业个人敏感信息的具体内容根据接受服务的个人信息主体意愿和各自业务特点确定。例如个人敏感信息可以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基因、指纹等。 3.8 个人一般信息 personal general information 除个人敏感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 3.9 个人信息处理 personal information handling 处置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