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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巧用证据找回18个月工龄
“我今年45岁,到了必须重视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及工龄的年纪。”向南(化名)说,他很感激韩老板对他的包容,但不能原谅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这一事实。为此,他曾经截留一部分公司款项,但公司通过报警予以追回。
此后,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为追回欠薪,向南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诉至法院,公司则完全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并称公司为他代缴个税是出于朋友帮忙,事实上他与另外一家单位存在社保费用缴纳关系。
4月30日,二审法院以向南持有的设备操作员证及公司报警记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20个月的劳动关系,整整比公司承认的期间多出18个月时间。不仅如此,还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欠薪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75267元。
入职两年未签合同
为讨欠薪产生矛盾
认识韩老板之前,向南就在建筑装饰行业打拼多年,积累了较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2016年12月23日,向南经过考核获得了特种设备操作员资格证书,该证书中工作单位处填写有公司名称。
岂料,没过多久,向南就出事了。那是2017年3月10日,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羁押。随后又被判处拘役3个月,2017年6月28日获得释放。期间,韩老板也没说什么,他被释放后继续在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韩老板在这个时候没有开除我,我万分感激!”向南说,2017年11月30日他揽下一个房屋装修合同。
由于公司缺乏相应的施工资质,所以,韩老板就借用另外一家装饰公司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室内装修合同,并实际进行施工。该合同中的公司盖章处,有向南的签名。
“整个装修工程,进行得比较顺利。2018年4月27日,装修工作全部完成。”向南说,此后他虽未到公司开展实质性工作,但一直在处理公司后期事务,与业主进行结账。
“业主的钱到位了,我的工资却被拖欠几个月,而韩老板从来不提发工资这件事。”于是,向南决定从业主支付的款项中扣留一部分折抵自己的工资。
没料到,他这个做法引起韩老板的极大不满。2018年9月10日,公司报警称他从业主处拿走80000元公款且联系不上他本人。警察联系他之后,他向公司全额返还了这笔款项。
“截至2018年10月31日,我在公司整整工作两年,双方不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被拖欠10多万元工资,我上哪儿说理去?”向南说。
社保个税分别缴纳
公司辩称未曾用工
2018年11月2日,向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于公司否认雇佣过他,所以,他不仅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要求向其支付欠薪、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20余万元。
仲裁委裁决支持向南的部分请求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时,公司继续否认与向南存在劳动关系。不过,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公司不得不调整了自己的说法。
公司诉称,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公司为向南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应他的要求为帮其取得小客车摇号资质。事实上,向南在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是一家商贸公司,他应当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向南称这是他自行找商贸公司代缴社保的,他与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针对向南提交的工资条,公司称这是他担任公司销售人员和施工现场实习人员的证据,双方也仅仅在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存在短期的合作关系,他每个月的工资是2800元。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及出勤表显示,向南在2018年3月、4月出勤天数共计20.8天。向南对出勤表中的签字予以认可,对工资表不予认可,并表示自己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8年4月27日。
多项证据还原事实
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向南与公司不仅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还对工资标准等有很大异议。公司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员工薪资制度,以证明向南的工资构成及已向其支付2018年3月工资1800元。向南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称其日工资为350元,微信转账记录中的款项系报销款不是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及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向南入职的时间,公司虽主张从2018年3月11日开始有过短时用工,但其提交的室内装修合同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且公司认可该合同是向南以装饰公司名义与业主签订的,实际施工单位是本公司。该装修合同公司盖章处有向南签名,可证明向南在2017年11月30日时已为公司提供劳动,这与公司陈述的入职时间相矛盾,因此,对于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