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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藏匿夜晚行窃 内贼落网追悔已迟

时间:2020-05-30  【转载】

因盗窃被处罚金后,刘某并未因此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反而贪念又起时隔一年后再次行窃,这次他选择行窃的地方是其工作的工厂厂房,最终迎接他的是法律的严惩和身陷囹圄的苦涩结局。20191028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退出在案的5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芜湖某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来芜湖本地务工人员,曾因盗窃犯罪被法院判处罚金,判刑后的刘某未能从之前的刑罚中吸取教训,因工作不顺再次动起了行窃获财的念头。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在芜湖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刘某骑电动车来到其所工作的公司三园区,从公司大门进入园区车间12号厂房附近,先后将2号厂房的3箱铜螺母移动至该厂房一个货架下,将1号厂房的14袋半圆管移动至该厂房总装线一处,将螺母、半圆管藏匿好后,刘某骑车离开公司。当晚20时至21时,刘某骑电动车先后分三次将事先藏匿的半圆管和铜螺母运出公司并出售至其住处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900余元,被盗半圆管和铜螺母共计价值3700余元。自以为得计的刘某不料其盗窃的过程被公司安保人员所留意,行窃的第二天晚上,刘某所在公司安保人员在公司内将被告人刘某控制并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刘某抓获。案发后,刘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被盗铜螺母、半圆管及销赃款项,扣押款物均已发还被害单位芜湖某公司。201910月,被告人刘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芜湖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并积极预缴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相关经济损失,并积极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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