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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费应在什么时候支付
时间:2020-08-15 【转载】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合同法》第377条的规定,返还的物品一般为原物,但是在保管期间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还应返还孳息。这项规定符合我国民法理论及其他民事立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378条的规定,如果保管物为货币,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货币,保管人只需返还相同种类(如人民币或外币)相同数量的货币,并不是返还与寄存的货币号码、版面、形式(佰元或伍拾元等)、新旧等一模一样的货币,因为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货币虽与寄存的货币有所不同,但并未导致寄存人的任何利益损失。同理,保管其他可替代的种类物,也可以依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质量的物品。
当事人订立的分期保管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分期保管合同,就是约定了明确的保管期间,在此期间内,寄存人可以多次提取和存放保管物。例如甲与其住宅区的存车处签订了一年存放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保管费每月5元,于每月初1-4日内到存车处交付。甲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存车费,即是属于分期保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