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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情形

时间:2020-10-21  【转载】

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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