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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0-12-20  【转载】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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