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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时间:2021-01-20  【转载】


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亦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公司与员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员工再次诉请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中虽规定了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因此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因为员工个人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是没有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的,故此职员在提出获得双倍工资请求的时候,需要拿出证明是因为单位的原因才没有签署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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