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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时间:2022-01-13  【转载】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于一村民处,以“野鸡80元1只,小鸟10元1只,鹞子50元1只”买了3只野鸡、4只斑鸠、1只白面鸡和1只鹞子,共支付340元现金收购野生鸟类死体九只,带回其妻经营的饭店对野生鸟类进行处理后放于冰柜,准备用于自己食用。

经鉴定,其中1只为黑翅鸢,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2只为朱颈斑鸠和白胸苦恶鸟,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600元。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赔25600元。

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结合王某的犯罪事实,并鉴于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退赔的25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无论是非法捕猎、出售还是购买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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