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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9年7月在一餐馆相识,之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以其经营的饭店需要扩大、交房租等为由向原告索取资金。原告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共计6万余元。
2019年8月,原、被告一同回到被告父母家,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几天,随后原告离开信丰,当日被告微信告之原告,他们结婚不会幸福。此后双方未再交往。
现原告以被告以婚姻名义索取财物,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财物,导致该诉。
另查明,被告刘某与案外人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6月,案外人郭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郭某与刘某自愿离婚。
依法判决
经查明,从2019年7月原、被告相识到2019年8月以后两人未再交往,期间只有一个余月。在一个月期间,原告即给付了被告6万余元,数额相对较大,在两人相识之前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给付之后被告也未出具任何债权债务凭证,被告获得的6万余元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
其次,被告在尚未解除与郭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本案原告交往,交往一个月后被告即提出“双方结婚不会幸福”而终止交往。原、被告双方有明显的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交往,且发生于被告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收受原告6万余元,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也并非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即使是赠与,男女双方为了结婚目的提前给予的大额财产,也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没有达到缔结婚姻目的时,对方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被告在与郭某解除婚姻关系后,也未与原告结婚,在给付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曾经存在嗣后已灭失的情况下,该笔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予返还。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不当得利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华某返还6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