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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时间:2022-01-13  【转载】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熊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信丰县铁石口镇某地徒手捕获八哥鸟一只。


2020年11月中旬携带专门用于捕鸟的自制绳扣到信丰县铁石口镇某山场,将绳扣固定在山上树枝两端,而后吹口哨模拟鸟类叫声引诱野生鸟类,分3次捕获野生画眉鸟共7只。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非法狩猎的8只鸟类,1只为八哥,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7只为画眉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在我国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只鸟合计价值为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


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熊某积极退赃退赔,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某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给予适用缓刑考验。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熊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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