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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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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被铅球砸伤 该由谁为此事负责?
上犹某中学高一学生在上体育时,被另一名学生投掷的铅球砸伤,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据悉,原告小强在体育课上进行铅球测试时,被被告小明投掷的铅球砸伤,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评为十级伤残。原告就此事赔偿责任一事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同班同学小明、小明法定监护人及校方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上犹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测试当日被告上犹某中学虽有教师在现场维持秩序及组织测试,但在此次测试前,并未对测试学生就铅球项目如何规范投掷进行教学,也未在测试前向测试学生进行投掷示范教学,被告作为体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预见到存在的安全隐患,如果加强管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案的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铅球投掷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被告上犹某中学对投掷区域外的围观学生虽然进行了劝阻教育但并未有效劝离,管理上的确存有疏漏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小强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自身应尽到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测试完铅球项目后,原告本应当依照校方安排立即到下一个篮球测试现场进行测试,但其以当时篮球场地测试人数较多为由,逗留铅球测试现场,在被告上犹某中学测试老师的多次教育、劝阻下仍然逗留铅球测试现场导致被铅球砸伤,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测试当天被告小明服从被告上犹某中学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组织测试的场次及次序安排进行测试,并未违反学校的教学安排,虽然投掷过程中将铅球投掷于扇形计算成绩区域之外,但主观上并未存在故意及过失,故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应当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原告小强及被告小明、上犹某中学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本院认定由原告小强自负20%的责任,剩余80%的责任由被告上犹某中学承担。综上,法院判令被告上犹某中学向原告小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8726.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