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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离婚诉讼原告不出庭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审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离婚诉讼中,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应属于相对性确定性法律规则,而不是绝对确定性法律规则。相对性确定性规则,是指对于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性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再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绝对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具体而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私利、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内容,没留有任何空白余地的规则。该条中的“仍应出庭”应理解为“应该出庭”,而不是“必须出庭”,从立法者使用的词汇看,其目的只是鼓励与提倡,并没有强制的意思。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是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如其本人未能出庭诉讼的,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法院应当允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是否出庭没有强制要求,所以即使原告不出庭也对案件的审理没有影响,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也能查清案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