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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2-04-11  【转载】

市和区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电信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健康文明用网的良好氛围。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


  第六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以及其他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内容的信息。


  第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等活动。


  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内容的违法信息,以及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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