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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民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每年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和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主动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共同维护岳阳文明形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投诉。
第二章 鼓励与倡导
第八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积极参与慈善救助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与自身能力适应的见义勇为;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六)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公共安全隐患;
(七)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讲究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保持适当距离,有序礼让;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四)节约能源资源,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绿色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五)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厉行节约,减少餐饮浪费;
(六)举办集体婚礼、旅行婚礼等简朴健康的婚庆事宜,不办或者简单办理其他喜庆事宜;
(七)培育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和睦、讲究卫生等良好的家教家风,争创文明家庭;
(八)厚养薄葬、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
(九)积极参加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十)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第三章 规范与遵守
第十条 践行爱国主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国旗、国徽,尊重国歌;
(二)维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三)不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四)不发表、传播侮辱和分裂国家的言论;
(五)国家倡导的其他爱国行为。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侵占挪用和破坏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国防设施;
(二)不损坏消防、应急等设备设施,不损坏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三)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
(四)不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公用设施和公共区域,不占用公共绿地和空闲地;
(五)不在道路两侧、住宅小区和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拉乱接电线、办理婚丧事宜;
(六)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摆摊设点、经营夜市和从事其他非法占道活动;
(七)不在饮用水水源地、景观水域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
(八)携犬只等宠物外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由成年人使用犬链牵引,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不携带宠物到公共汽车或者到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不遗弃宠物等;
(九)不在道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开展影响市容市貌和他人生活的商业宣传;
(十)遵守诊疗服务制度,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理性解决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秩序;
(十一)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十二)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共场馆,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