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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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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民族自治县。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自治县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县,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循化。
自治机关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 自治机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诚信服务体系,规范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第九条 自治机关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共同富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