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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条例

时间:2022-11-22  【转载】

第四条 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利用工作,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共同推进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利用及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相关技术推广等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人员阻碍执法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森林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公安、林业和草原、气象、科技等部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建立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
(二)将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
(三)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巡查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作物秸秆利用工作方案,加大财税、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统筹推进农作物秸秆利用。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作物秸秆利用方式,促进农作秸秆资源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收储运体系,推进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作物秸秆利用主体,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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