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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绿化条例

时间:2022-11-22  【转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建管并重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适宜本市的植物种类。

第四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的用地和建设维护资金。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应急管理、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绿护绿的宣传和绿化知识的普及,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增强群众绿化意识。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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