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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时间:2022-11-22  【转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公开交易商品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方便群众、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农贸市场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使用计量器具、环境卫生、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跨门槛经营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动物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贸市场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等措施,促进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多种投资形式建设和改造农贸市场。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建立农贸市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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