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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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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地铁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地铁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与地铁相关的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地铁建设用地,协助做好地铁设施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铁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地铁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铁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公安、卫生、环保、城建、安监、人防、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铁建设、运营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分别负责地铁的建设、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地铁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六条 发展地铁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优先发展、科学规划、多元投资、综合开发、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地铁发展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建设和运营资金由财政负责保障。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地铁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地铁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铁规划应当包括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地铁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划。
编制地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地铁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和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铁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公安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地铁建设同步实施。
地铁建设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交通等主管部门以及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