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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

时间:2022-12-17  【转载】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统称为公路路产。

第三条 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辖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卫生计生、工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在建公路所在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该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

在建公路所在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利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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