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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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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市域快轨、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报警、环境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城管、环保、人防、消防、卫生、园林、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做好轨道交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建设,推动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和用地控制规划等规划。
第九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轨道交通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