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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借条签字需谨慎 “债务加入”要担责

时间:2022-12-17  【转载】

据了解,洪某与叶某系同乡人,2018年起,叶某以缺乏资金为由三次向洪某借款合计130000元,洪某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20203月,叶某向洪某出具借条为凭,出具借条时,叶某及其儿媳妇林某均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经洪某催讨,叶某一直未还款,洪某便将叶某、林某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叶某坚称自己是个人向洪某借款,借款也是自己收取,借款时林某不在场,也不知情。林某只是代写借条,是洪某逼迫林某在借条上签字。林某则辩称自己没有收到借款,是在被逼迫、被骗的情况下代写的借条。洪某则坚持认为是两人共同向其借款。

闽清法院东桥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叶某向洪某借款的事实,有借条证据为证,可予认定。林某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可视为事后追认该借款,应作为借款人与叶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林某抗辩其只是代写借条,是在胁迫、欺骗的情况下签字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叶某、林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官后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林某的签字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其签字行为表明其愿意加入债务,若是签在其他空白处,则可能属于见证人,因此在借条不同位置签字会产生不同法律效果。在借贷往来中,若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最好要备注身份,明确是属于借款人、担保人还是见证人,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闽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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