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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口头保证,保证合同成立?
时间:2022-12-17 【转载】
林某某因借款人不还钱很苦恼,“还好有人作保证,虽然只是口头承诺,但我已经偷偷录了音,我能让他承担保证责任吗?”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让林某某烦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年,陈某1向林某某借款30万元,并由陈某1向林某某出具一张借条,陈某1还在该借条的保证人一栏代签“陈某2”的名字。借款后,经林某某催讨,陈某1未偿还借款,故林某某的妻子在陈某1住院期间,在医院找到帮忙照顾的杨某某,杨某某口头承诺作保证人,林某某妻子还偷偷录了音。嗣后,因陈某1等人未还款,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1还款,陈某2及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1向林某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现林某某诉请陈某1偿还借款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该案中,杨某某仅口头对林某某的妻子表示担保,结合双方对话的地点、对话的内容等,杨某某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亦不明确具体,故林某某要求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不予支持。此外,该案借条上担保人处的“陈某2”名字系陈某1代签,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某2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故林某某要求陈某2承担保证责任,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陈某1向林某某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可见,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本条规定的书面形式,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
来源:福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