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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雇员因提供劳务受伤,雇主是否应当全额赔偿
雇员在提供劳务时遭受损害,作为雇主一方是否应当全额赔偿呢?答案是不一定,应当根据雇员和雇主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闽清法院池园法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1年8月8日起,侯先生受鄢先生雇佣,在其经营的岩石场内工作。2021年12月7日,侯先生在开采石头过程中因一侧石头滑落,导致其右足脚掌被滑倒的石头压到而受伤。2021年12月10日,侯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治疗费2572.72元。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右侧第4、5跖骨骨折。2022年3月29日,经鉴定,侯先生右脚的损伤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为90日,侯先生花费鉴定费800元。侯先生受伤期间,鄢先生仅垫付医药费2000元。因鄢先生不予支付其余赔偿款,侯先生一纸诉状将鄢先生告至法院,并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9382.72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先生在鄢先生经营的岩石场内工作,侯先生与鄢先生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鄢先生作为雇主,理应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雇员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防范义务,尽量控制意外风险。现鄢先生未能对雇员尽到安全注意和保护的职责义务,也未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对侯先生的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侯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操作的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由鄢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侯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侯先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应为33276.72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鄢先生应对侯先生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即鄢先生应赔偿26621.38元,扣除鄢先生已垫付的2000元,鄢先生仍需支付赔偿款24621.38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雇员在提供劳务遭受损害时的赔偿责任问题,雇主不一定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是应当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同时,无论是雇主还有雇员,都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雇主需要为雇员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而雇员自身在工作时候也应当谨慎小心,双方共同防止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