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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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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的期限如何计算

时间:2023-02-04  【转载】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二)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三)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四)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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