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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公司借款法人担保 依法判令连带担责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为某文化公司34.6万债务进行担保,某公司经营不善逾期还款,法院依法判令某文化公司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34.6万元及利息、罚息31507.6元;担保人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邱某系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14日,被告某文化公司(授权人/甲方)与被告邱某(被授权人/乙方)签订了《微捷贷业务授权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通过某银行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网银、个人掌银等经农行确认的渠道)发起农行“微捷贷”业务的贷款申请、信息授权、合同签订、贷款支用、贷款及账户查询、贷款还款和贷款结清等操作。甲方对乙方授权成功后永久有效,除非甲方解除乙方授权……同日,被告某文化公司(借款人)与原告某银行(贷款人)在线签订了编号为《小微企业捷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1、借款金额叁拾肆万陆仟元整,用于(企业)生产经营;2、借款额度有效期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3、借款执行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60BP(1bp=0.01%)确定;4、借款按日计息,利随本清。同日,邱某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邱某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原告某银行向被告某文化公司发放贷款346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某文化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并向原告申请展期。2021年5月13日,被告某文化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份,展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3日。
但借款展期到期后,被告仍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22年3月11日,被告某文化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6000元,利息、罚息、复利31507.6元。原告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案涉《微捷贷业务授权协议》、《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保证合同》等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被告某文化公司向原告某银行借款后,未依约按时还款,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现借款已到期,原告据此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邱某虽为某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对外担保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同意为被告某文化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邱某为某文化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