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3-03-01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促进、保障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弘扬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考评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管执法、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潮州市民文明公约,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以及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