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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23-03-01  【转载】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工作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区域内的水安全、水环境负责。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运行、维修、养护、保洁等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河道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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