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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时间:2023-03-01  【转载】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资源,支持文化旅游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供应,落实文化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中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等用地。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文化旅游专家智库,由国内法律、文化遗产、建筑园林、文化创意设计、酒店民宿、智慧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文化旅游发展的顶层设计、规划编制、招商选资、考核评估和法治保障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整合,突出海丝文化、闽南文化和华侨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综合开发文化旅游产品、重点文化旅游线路和精品赛事活动。培育“宋元中国·海丝泉州”等文化旅游品牌,构建多元参与的文化旅游联合推广机制,组织制定文化旅游宣传计划,开展文化旅游推介工作。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文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
积极培育和扶持文化旅游行业组织,支持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交流和协调作用,激发行业活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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