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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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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非小事 滥伐可判刑!
时间:2023-03-09 【转载】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被告人吴某承包了位于明溪县夏阳乡某山场的林木采伐工程,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附件有该山场的采伐许可证及伐区位置示意图。合同约定,被告人吴某不得违反采伐证规定,超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四至界限范围等规定采伐。
在采伐前,被告人吴某未核对采伐证四至范围和伐区位置示意图,仅简单交代油锯手伐区是以便道和山脊为界,并让油锯手按上述界线采伐山场中的林木,造成超界采伐,超界采伐的木材销售变价款共计15227.7元。
经鉴定,超界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37.092立方米,林种是水源涵养林,系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法院审理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的规定,超界采伐林木,立木蓄积达37.09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自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缴纳了环境修复公益补偿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悔罪,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