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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取走15000元,“刑”吗?

时间:2023-03-09  【转载】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定区某寺庙内,拾得江某某的银行卡。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骑车到永定区某银行,在自动取款机使用该银行卡取款5笔,每笔金额3000元,共计取款1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


2022年2月7日,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理民事纠纷警情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遂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承认自己冒用江某某的银行卡取款15000元的事实。


法院判决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获取现金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相关犯罪情节,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支招


很多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我们日常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捡到信用卡不是“意外横财”。捡到他人银行卡应归还,或就近交给银行网点、公安民警,莫起贪念,触犯刑法。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现金、银行卡及密码,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应立即电话挂失,避免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永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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