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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20  【转载】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自动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信息自动处理系统、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系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民政、卫生健康、公安、教育、科技、广播电视、气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急避险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普及地震预警知识,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师生的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防震减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地地震预警系统。


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包含南海地震监测预警站网建设内容,逐步实施南海地震监测,提升南海地震预警与速报能力。


第六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核电站、航天发射基地、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调度中心、输油输气管道干线(站)、大型水库等重大建设工程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等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也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所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其他单位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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